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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某网站假借来源人民网的名义刊登《山西繁峙货主笑谈超载,治超部门查处2月无结果》一文。就此事做出以下声明:
经煤运公司纪检部门及繁峙相关部门取证、核实。该文章内容为繁峙一社会人员赵某同一自称记者的刘某发布,图片中涉及人员并非忻州物流繁峙同发煤炭储配有限公司人员,期间赵某、刘某曾多次与同发储配公司人员及繁峙县治超办联系进行敲诈勒索,在没有得到好处费的情况下刊登了这一虚假新闻。
对部分网站转载刊登《山西繁峙货主笑谈超载,治超部门查处2月无结果》一文及部分别有用心散布虚假新闻的造谣者,本单位已通过律师介入录音、取证、报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报忻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文化部门。对恶意发布失实报道始作俑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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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严厉打击虚假新闻和新闻敲诈
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新闻界病害,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造谣”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以及该行为的入罪标准。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