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号,我和我老公带着孩子进到东莞长安的必胜客,没有点餐前,就先带孩子去了下洗手间,不想,男厕的洗手台上贴的大理石板掉了下来,刚好砸到我老公的脚面上,几个脚趾头粉碎性骨折,当时由他们的店员送到了长安人民医院,()我们也拨打了110报警,)医生说不用住院,当时我们也就想那算了,也和他们的经理谈过,等复查之后在谈赔偿的问题,那个经理也说可以,他会先上报他的上司,可是事情已过去2个多月了,到现在也没有对赔偿问题谈好,说是要按他们的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赔给我们,怎么可能?好歹我老公也是一财务经理呀,无端的被他们不合格的装修的东西砸伤,上不了班不说,精神上也受了折磨,这些都不是他们造成的吗?我们一说要交给律师,他们就说找个什么经理来谈,最后人都没来,大家评评理,如果是砸到一个老板或是一个在外做小生意的人,把人砸伤了,耽误人家的生意,那就是可大可小了是不是?那是可以用当地的平均工资来衡量的吗?我们又不是没有提供他们要的东西,弄的倒像是我们受害人的错了?必胜客又能怎样?在中国挣中国人的钱,连个装修都不过关,出了事又不负责任,就会推来推去的,想来想去,还是要走法律程序是最好的,这样也不用听他们在那里说的那些没用的说辞了!
请大家帮忙顶一下,不然外国企业中国会更嚣张,也为了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请大家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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